全市各公司及股东(发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调整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认缴期限最长不超过2032年6月30日(现在申请可最长直接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
(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三、办理渠道
1.线上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办理。
2.线下到公司登记机关(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专区窗口办理。
四、其他情形处理
(一)豁免出资调整: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公司可以提出豁免出资调整的申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可以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二)异常情形: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之一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研判后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
(三)另册管理: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五、未按期调整法律后果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特别标注。《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二)影响办理变更登记及备案。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六、业务咨询
请拨打公司登记机关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具体业务办理和登记注册示范文本获取途径。
附件:全市公司登记机关窗口咨询电话明细表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