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全面禁止烧秸秆、烧垃圾、烧落叶,违者罚款,举报有奖!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6-3-15 18:1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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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 《唐山市秸秆垃圾禁烧管理办法(暂行)》,从3月15日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共11条,看看小编为你整理出的“干货”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
《办法》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全市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罚款500—2000元,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办法》第七条: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环保或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奖励500-1000元
《办法》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公开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对于经查实的露天焚烧举报人给予500—1000元奖励。市委农工委、市环保局也要公开举报途径,对于举报的露天焚烧问题要及时转交有关地方查处,并对查处、奖励情况进行监督。
对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办法》第九条: 加大对露天焚烧监管的问责力度,对于出现露天焚烧问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对于露天焚烧问责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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