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路南、迁西等7地发布重要通告!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2-18 17:1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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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
关于在迁安市开展
“大排查、严防控”
坚决打赢迁安疫情防控保卫战的通告

当前,迁安市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复杂,正处于最为吃劲的紧要关口。为彻底阻断疫情传播,确保迁安市人民群众安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2020年第6次市委常委会要求,从即日起到2月底,开展一次全员参与、上下联动的全域“大排查、严防控”攻坚行动,坚决打好打赢抗击疫情保卫战。

一 强化动态排查
压紧压实村、社区、企业防控责任,开展全域拉网式动态筛查,排雷除患,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不断一天”,使每个人都知晓、遵守并监督他人。所涉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无条件配合,不得隐瞒病史、接触史;拒绝接受防控隔离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 强化村企管控
村(社区)按照“外不进、内不出、里不动”的原则,全域实行24小时全封闭管理。严管外来车辆和人员,非必需不入内;严管人员聚集,非必要不出门,每户两天(或以上)允许1人外出采购生活必需品。出现疫情村(居)严格实行封控管理,村(居)民一律实行居家硬隔离,基本生活必需物资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配送。厂企要严格落实唐山分级管控一类区域要求,除事关民生及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和重点项目外,一律暂缓复工复产;生产企业全部实行错峰上下班、减员压产、卫生消毒、安全生产等防控措施,强化封闭管理,人员凭证出入,并视情况启动紧急处置,往返家庭职工严格落实“点对点”双向管理。

三 强化物资供应
未经迁安市防控指挥部批准的各类商业、零售场所,一律暂时关闭;经批准的定点超市、药店等保障民生类经营场所,需合理限时安排营业,严格控制人流量,做好人员导流、体温检测、场所消毒等。支持医护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加强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销对接,开展“电商+连锁配送”,推行无接触式配送服务。实施民生产品价格监管,维护物价稳定,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鼓励群众举报,一经查实一律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重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强化交通管控
按照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要求,除抗疫车辆、公务用车、医护人员用车、运输生活必需品车辆和救护、消防、抢险、环卫、警车等上级明文要求的车辆外,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减少机动车出行。在各进出迁安道路卡口,提级24小时值守查控,全部落实车辆消毒、驾乘人员体温筛查、轨迹信息登记等措施。唐山市外来迁车辆全力劝返,确需暂留的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在市域内部,车内所有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所在地村(居)委会、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信,并经体温检测正常方可往来城乡。

五 强化监督处置
所有参战人员都要严格遵守防护规定,对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干部,一律依法依纪从快从严追责问责。对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故意瞒报,甚至干扰、阻挠工作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台举报奖励政策,鼓励群众监督参与。

六 强化全员上阵
疫情就是命令。守护健康、守卫家园,每个人都是战斗员、责任人。迁安市上下要众志成城、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尽锐出战,共克时艰,坚决打赢全市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迅速投入到“大排查、严防控”攻坚行动中来,冲锋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把每个网格守住,构筑起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广大企业家要讲情怀讲奉献,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排查,严格防控,培树守望相助的良好风尚。广大群众要自觉服从防控大局,积极支持配合,少出门不聚集、不传谣不信谣,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共同筑起坚不可摧、牢不可破的人民防线。
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省市的有力指导和关心支持下,在全体党员干部和广大企业、群众的同舟共济、团结奋战下,迁安一定能够绝地反击,夺取战“疫”的最后胜利!

迁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7日



路南区
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回
路南区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
按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精神,经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所有市外返回我区人员到我区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所有人员返回路南区前,须提前向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另:唐山市一类区域(迁安、迁西、遵化)人员回路南须接受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的管控措施。

监督举报电话:2596602
路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迁西县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返迁人员必须落实
居家或集中观察的通告
从2020年2月16日起,所有从外地返迁人员到迁西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回迁前,须提前向在迁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监督举报电话:5975156,13932546184

迁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开平区
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唐人员
有关要求的通告
第6号

根据市防控办有关要求,从2020年2月17日起,所有从外地返唐人员到唐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回唐前,需提前向在唐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监督举报电话:3372952  3369708
开平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丰南区
随着区内企业逐步复产复工,外来人员不断增多,为严防疫情输入,切实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大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区外返回人员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主动申报。自2020年2月17日起,区外人员返回丰南前,须提前向所属企业或居住地所在村(居)报告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同时,要在入境丰南后,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属企业或居住地所在村(居)进行登记备案,并配合做好隔离管控措施。

二、分类管控。(一)湖北地区人员和唐山市内疫情管控一类区域(迁西县、迁安市、遵化市)人员以及区外发热人员暂不得进入丰南区;(二)其他从外地返唐人员进入丰南区须隔离观察14天;(三)唐山市疫情管控二类、三类区域人员凭流出地村(居)开具的“非四类人员”证明且体温正常,履行审核程序后进入丰南区。

三、对于采取隔离措施的外来人员,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要督促人员所在村(居)及所属企业,严格落实隔离观察“五个一”防控措施和“双报告”制度;隔离期间出现发热症状的,要及时通知定点医院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区防控办。

四、区内经备案允许复产复工的企业要按照“五个到位”、“六个必须”要求,认真做好返岗员工全面摸排登记和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单位进出管理制度、职工2次体温检测日常登记制度,并抓好员工个人防护措施。

五、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需严格落实对进入丰南区的外来人员督促申报责任,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返回丰南的外来人员未如实报告真实情况或拒绝接受隔离观察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有奖监督举报电话:8167801,8292121
特此通告。
唐山市丰南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丰润区
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
返丰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
按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精神,经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2020年2月17日起,所有市外返丰人员到丰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所有人员回丰前,须提前向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另:唐山市一类区域(迁安、迁西、遵化)人员回丰须接受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的管控措施。

监督举报电话:5155305
唐山市丰润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滦州市
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
返滦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
从即日起,所有从外地返滦人员到滦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回滦前,须提前向在滦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监督举报电话:7101101
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6日

中共滦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滦州市人民法院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滦州市公安局
滦州市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按照河北省和唐山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进一步维护当前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决定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3、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4、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严厉打击拒绝、阻碍强制隔离治疗、封锁疫区的行为
5、对于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7、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较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9、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0、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严厉打击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
11、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2、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3、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以及污染场所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准许、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14、不服从管理欲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报复他人,故意往他人身上、脸上吐唾沫、吹气,意图使特定的个人患上新型冠状肺炎的,造成实际感染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6、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7、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9、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2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定罪处罚。

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支持配合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鼓励和保护群众检举揭发。举报电话:110或7122654。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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