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公布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4-14 18:0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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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中国唐山网站发布《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唐山市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含销售代理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详情如下:
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住建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内容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含销售代理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整治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对有投诉举报的进行重点整治。

(一)未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二)发布虚假、违规(租售)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出售的重要信息,诱骗误导群众租房、购房,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

(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或者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四)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五)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

(六)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七)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八)不具有房屋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订金。

(十)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

(十一)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十二)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十三)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涉黑涉恶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畅通举报渠道,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和突出问题增加整治内容,上下联动共同推进专项整治。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份前完成)。各县(市)区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舆情监测、信访案件梳理等方式,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彻底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做到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清退一批。整治过程中,对上级转办、投诉集中的中介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份前完成)。在全面检查基础上,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涉及信访投诉举报的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工作走过场、整治不力的通报批评。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作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联络人员名单请于4月13日前报送市住建局。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行政处罚、公开曝光等方式进行全面整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入“黑名单”管理。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期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包括:1.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解决突出问题、查处曝光典型案例等情况;2.有关统计表格),于每月23日前报送市住建局;11月23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和统计表格。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及时公布“红黑名单”,充分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各单位举报电话请于4月13日前报市住建局,将一并进行公示。
来源:中国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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