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七部门发布开展文明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5-1 09:27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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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当前因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文明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各县市区公安、宣传、城管、农业农村等七部门要按照属地和条块管理原则,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多措并举,采取联合执法、共同行动等多种方式,重点整治遛犬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吠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进行犬只免疫、不办理犬牌犬证、饲养禁养犬、违规从事犬只交易等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
二、规范养犬行为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一)养犬人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管理犬只,文明养犬。对犬吠扰民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养犬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三)养犬人要做到出门遛犬带齐“四个一”(一个犬牌、一个犬链、一个嘴罩、一个小铲),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必须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五)携犬乘坐电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约束措施;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医院(不包括宠物医院)、学校、车站、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从事犬类经营和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养犬管理部门职责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公安、宣传、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职责任务,共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
(一)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养犬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对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额、饲养禁养犬、无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不按规定年检、遛犬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犬吠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没收犬只;拒绝或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治安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携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以警告、罚款。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单位的设定、备案,指导免疫单位开展准养犬只的免疫、检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依法对犬只的免疫、检疫、诊疗服务和动物传染病预防监控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同公安机关对疫犬、无主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时进行采样诊断;监测、预防和控制动物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发现狂犬时,协助当地政府确定动物狂犬病疫点疫区和扑灭疫情。协助公安机关立即捕杀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无证经营犬类养殖、销售、服务、医疗等以及在道路、广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地点贩卖犬只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宣传、司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有关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灯杆道旗、展板橱窗、宣传条幅、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大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并集中曝光违规养犬、违规遛犬典型案例,倡导文明养犬。
(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养犬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020年4月22日   
关于增设养犬登记证、犬牌
现场登记点的公告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我市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和年检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为进一步强化便民利民措施,我市借鉴全国先进地市经验做法,开通“唐山文明养犬”微信公众号,采取线上方式办理犬牌犬证,极大的方便了犬主。为解决我市少数犬主因无智能手机、无微信等原因无法网上办理犬牌犬证的问题,现就增设犬牌犬证现场登记点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在路北区设置一处犬牌犬证现场登记点。
名称:冀宠动物医院(市中心医院,市转诊中心)
地址:路北区北新西道159号(北新道光明路口西行200米道北)
电话:0315-2511333
微信:8610135
2、在路南区设置一处犬牌犬证现场登记点。
名称:冀宠·阳光宠物医院
地址:南新道福乐园北门西行50米道南
电话:0315-2510333
微信:jichongyangguang
犬主可携带犬只、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房本(或购房、租房合同)、免疫本现场登记。
唐山文明养犬
2020年4月30
1/路北区犬牌犬证现场登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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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南区犬牌犬证现场登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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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赵都市报冀东版
2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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