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各领域各行业建立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7-7 10:57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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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信用办: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35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社信发〔2019〕5号)、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唐社信发〔2020〕2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推动全市各领域各行业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现就建立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信用承诺的范围、领域及适用对象
       (一)实施信用承诺的范围、领域
       信用承诺实施范围为:本市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权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本市各行业组织管理服务权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均应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部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生态环境、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价格管理、知识产权等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2.具有各类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认定、评审等职能的人力资源、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
       3.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仲裁、司法公证、鉴定、认证、资质认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4.受理、审查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的各商业银行机构;
       5.立足于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市场、服务社会,依法登记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
       6.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部门、单位和行业组织。
       (二)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向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的或主动向以上部门(组织)作出承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信用承诺的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机关实行的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根据事项类型,分为容缺受理型、容缺预审型和告知承诺型。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在办理审批承诺制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中实行“承诺制”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按照承诺书格式向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履约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主动自愿型(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接受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日常监管和办理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时,主动自愿作出信用承诺,或自行在“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优化信用记录。
       (三)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行业组织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主动向社会作出自律型承诺,并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书,组织会员作出承诺,承诺书应在行业组织网站和“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上公示;公职人员及履行公务人员、律师、会计、执业医师(护师、药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人员,以及教育、旅游、科研、统计、税务、医疗卫生、新闻媒体、邮政快递、交通运输、家政服务、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根据职业要求和特点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信用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三、信用承诺的一般内容
       (一)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将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失信主体承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八)承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规定的惩戒、约束,自愿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规定,将履约失信信息记录到各级信用网站,予以公开;
       (九)根据部门、行业管理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实施程序
       (一)制定承诺规则和格式文本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方案规则,梳理确定信用承诺事项,并制定相应类型和特定应用场景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报信用办备案。《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可登陆“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信用承诺”栏目下载、参考使用。
       (二)组织开展信用承诺
       各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在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相关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时,引导其阅读相关政策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按照不同类型信用承诺要求,组织或指导市场主体签署信用承诺书。推动审批替代型、主动自愿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强制前置条件,要按照市场主体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
       (三)信用承诺归集公示
       各级部门网站、信用网站、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应设立“信用承诺公示”专栏,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书及相关信息。
       1.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本部门或行业网站公示信用承诺书的同时,应将承诺书归集报送至本级信用办,统一在“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信用承诺”专栏公示;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同时报送“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予以同步更新。
       2.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将信用承诺和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按照信息归集的统一格式,及时归集至唐山市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依法依规公示。
       (四)信用承诺应用
       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和履约情况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实施“绿色通道”、信用分类监管、政策支持及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未履行承诺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视情节给予惩戒,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应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有关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结合工作实际,有效推进落实。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领域行业组织开展信用承诺制的建立和实施。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宣传典型经验,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严格督查考核。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和信用承诺书公示工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测考核范围。市信用办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考核,确保信用承诺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有关部门对信用承诺制有新的规定和要求的,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联系人:刘声扬,孟艳;联系电话:2806320,2806314;
       技术:肖宇航,联系电话:2806285;电子信箱:tssxybgg@163.com
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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