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位公租房住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10-19 21:19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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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唐山劳动日报连发4则《公告》。公告显示,164位公租房住户不再符合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决定:停止住房保障,解除合同,并收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详情如下:

公 告

  张桂兰等43位公租房住户:

  你的家庭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因连续超过六个月未按约定缴纳租金,不再符合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45条、47条、第50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终止保障性住房保障决定书》,决定:对你的家庭停止住房保障,解除合同,并收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决定书自送达之日的次月1日开始执行,你应自执行之日起补交全部所欠租金,并在30日内退出保障性住房,如暂时无法腾退房屋的,给予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你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仍不搬迁的,我局将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单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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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贺庆华等60位公租房住户:

  你的家庭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因连续超过六个月未按约定缴纳租金,不再符合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45条、47条、第50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终止保障性住房保障决定书》,决定:对你的家庭停止住房保障,解除合同,并收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决定书自送达之日的次月1日开始执行,你应自执行之日起补交全部所欠租金,并在30日内退出保障性住房,如暂时无法腾退房屋的,给予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你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仍不搬迁的,我局将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单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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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陈涛等35位公租房住户:

  你的家庭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因连续超过六个月未按约定缴纳租金,不再符合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45条、47条、第50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终止保障性住房保障决定书》,决定:对你的家庭停止住房保障,解除合同,并收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决定书自送达之日的次月1日开始执行,你应自执行之日起补交全部所欠租金,并在30日内退出保障性住房,如暂时无法腾退房屋的,给予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你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仍不搬迁的,我局将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单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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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刘志玲等26位公租房住户:

  你的家庭因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用水量存在连续6个月以上为零的情况,且你未提供正当理由,该情况视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再符合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45条、47条、第50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终止保障性住房保障决定书》,决定:对你的家庭停止住房保障,解除合同,并收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决定书自送达之日的次月1日开始执行,你应自执行之日起补交全部所欠租金,并在30日内退出保障性住房,如暂时无法腾退房屋的,给予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你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仍不搬迁的,我局将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单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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