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曝光4起典型环境违法行为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11-27 11:1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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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攻坚战以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移送拘留、失信计分“黑名单”等手段,形成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强大惩处合力。现对检查发现的4起涉气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一、唐山市开平区温某某垫砖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1月13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开平区温某某垫砖厂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正在生产,未执行2020年11月8日唐山市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针对该砖厂环境违法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区分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处10万元罚款处罚,并于当日依法将案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对该公司负责人温某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二、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案
  2020年11月4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质检中心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废试剂和废试剂瓶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处20万元罚款处罚。
  三、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0年11月1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三期窑炉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SO2全流程标定示值误差为-78.6%,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CEMS技术指标抽检示值误差不超过±2.5%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标准,对该公司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分值减扣20分,并调整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四、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0年11月1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焦炉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SO2全流程标定示值误差为-5.1%,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CEMS技术指标抽检示值误差不超过±2.5%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标准,对该公司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分值减扣20分,并调整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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