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名单的通知
民办发〔202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民族工作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有关地方以示范城市创建为抓手,立足实际,突出特色,有力促进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创新发展。为持续深化示范城市创建,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以点带面推动相关工作稳步开展,经各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推荐、评审专家组评议并统筹工作实际和地域分布,确定河北省唐山市等20个地方为第四批“示范城市”。
作为一项持续开展的重点工作,示范城市创建是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和示范城市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城市民族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以及《“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中央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等文件有关精神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局面。
联系人及电话:张曦文010-66508735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第四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名单
1.河北省唐山市
2.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4.江苏省苏州市
5.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6.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7.江西省萍乡市
8.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9.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10.湖北省仙桃市
11.湖南省常德市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3.四川省攀枝花市
1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15.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
16.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17.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18.青海省海东市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2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