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对3起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11-30 21:0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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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攻坚战以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移送拘留、失信计分“黑名单”等手段,形成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强大惩处合力。现对检查发现的3起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一、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0月21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润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未执行2020年10月19日唐山市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润区分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处7万元罚款处罚,并于11月3日依法将案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裴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二、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0月24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润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未执行2020年10月19日唐山市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处7万元罚款处罚,并于10月26日依法将案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对该公司厂长陈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三、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案
       2020年11月4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2020年度唐山市重点排污单位,其矿热炉出铁场废气排放口、煤气锅炉排放口、浇铸废气排放口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处6万元罚款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标准,对该公司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分值减扣20分,并调整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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