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禁行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落实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交通运部生
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冀交运2020]190号)、《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冀交运(2020364号)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0〕111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决定对全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实施禁行管控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区域内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在滦南县内所有道路上通行(已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且在质保期内、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除外)。
二、全县所有用车单位要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管运柴油货车从事运输。
三、属于该区域禁行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四、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禁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