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起,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据介绍,异地贷款的办理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规定执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异地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并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贷款期限、个人信用情况等元素合理确定。因资金紧张,贷款需轮候的,异地贷款职工应与本地贷款职工一并轮候。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另外,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此次通知所指异地缴存职工不包含唐山市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滦分中心、冀东油田管理中心)的缴存职工。 新闻链接: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所需要件及流程 一、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所需要件: (一)异地贷款职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1.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结婚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3.首付款发票; 4.《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5.征信报告; 6.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异地贷款职工购买存量房的: 1.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结婚证; 2.房地产转让合同或买卖契约; 3.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4.首付款凭证; 5.契税发票; 6.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7.征信报告; 8.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前台工作人员受理异地缴存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各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前台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异地缴存职工贷款材料是否完备和准确,材料齐全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初审手续,初审通过的,由复审柜员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分中心、管理部主任终审。终审通过的,由前台工作人员将贷款办理结果反馈至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四)异地贷款放款后,由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贷款档案及时归档。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通知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配合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并根据贷款合同要求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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