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均不愿抚养孩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12-15 17:29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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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女方第二次起诉男方要求离婚,而男方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不愿抚养婚生未成年子女,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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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4月登记结婚,2014年10月婚生一子张某某。2017年,经北京医院诊断张某某患有癫痫(婴儿痉挛症)等疾病。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8月女方向路北法院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女方再次来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男告离婚,庭审中男方表示同意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婚生子张某某抚养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均要求对方抚养孩子。女方理由是自己平时较忙没有过多精力和经济实力来照顾孩子,而男方主张自己工作经常加班,年迈父母患病无法帮忙照看孩子。在承办法官的普法教育与耐心劝导下,双方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因此路北法院认为,双方的要求均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亦应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本案中,男女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均拒绝抚养婚生子。而孩子身患疾病,离不开家庭共同的关爱,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基础较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原被告若能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原则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二人尚有和好可能。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来源:唐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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