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男子与13岁幼女网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12-26 17:3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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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根据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消息,滦南一97年男子与13周岁幼女网恋,明知其未满14岁仍将其接到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12月24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韩某亮通过某直播平台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女,2006年1月1日出生),后在微信上聊天。同年9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亮驾车将被害人刘某某从被害人家中接至滦南县倴城镇上河城小区7号楼的家中,在明知被害人刘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韩某亮驾车将被害人刘某某送至曹妃甸区被害人同学家中。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亮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其父亲称:2019年9月26日中午11点多钟,我发现女儿不见了,打电话没有人接,微信不回。下午我和张某去滦南移动大厅查我女儿的通话记录未果,张某去派出所查看监控,发现我女儿上午10点被一辆五菱面包车接走。下午6点我收到女儿的微信,说回唐海了,我们就在她同学家找到她。在回家途中,一个男的给我女儿发微信,叫她老婆,回家后,我以我女儿的口吻套对方的话,对方承认和我女儿发生了性关系。我询问我女儿,她说是那个男的提出要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女儿不同意,他强迫我女儿和他发生性关系,事后不让我女儿把这件事告诉家里。我女儿脖子上有淤痕,她的衣服后边被那名男子拽开线了。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亮明知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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