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法院审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1-1-13 20:2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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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开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王某等九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该案件系开平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王某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罗某鹏、罗某康、罗某辉、黄某某、罗某志、罗某虾、白某某、罗某军通过电话、网络联系上、下线人员,将上线提供的未实名注册的支付宝、微信账号通过网络发给下线,由下线找人绑定注册公民身份、银行卡等信息、进行人脸识别,完成实名注册后,再倒卖给上线,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罗某鹏、罗某康、罗某辉、罗某志、罗某虾、罗某军在共同出资承租房屋内成立工作室并组建“卧虎藏龙工作室”等QQ群,交流做单经验,分享上线、下线资源,在网上发布实名微信、支付宝账号任务,通过网络发给下线进行实名注册,后倒卖给上线。被告人王某等九人共倒卖支付宝账号1500余个,微信账号870余个,合计违法所得20.5万元。
       经审理认为,九名被告人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被告人归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均并处罚金。尚未追缴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法官说法

       200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
       法官提醒,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不要轻易将公民基本信息以及能反映行踪轨迹、房产状况、车辆档案等高隐私度的信息提供给他人。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例如广告短信源源不断、骚扰电话接二连三、垃圾邮件铺天盖地、账户存款被转移等等,而且与通讯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洗钱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带来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隐患,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

来源丨唐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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