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第十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 第3号) 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赵建超等32人: 你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将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自收到该公告告知后,请于十五日内到交警第十大队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依法提出;涉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信地址: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十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0315-2532317 特此公告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十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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