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违法案件涉及唐山两起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1-5-31 09:3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3432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1年第五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涉及唐山两起。

1.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建设的汉沽管理区2014年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地块(3#、4#、7#、9#、11#、12#、14#、15#住宅楼、1#——4#物业楼、换热站),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唐山路坤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建设的东北郊污水处理厂迁建工程配套管网项目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海兴县王常丰村居民委员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单位在海兴县建设的王常丰村新民居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和第15条的规定,海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40934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张宝峰作出罚款34093元的行政处罚。

4.馆陶县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馆陶县建设的财富壹号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第15条的规定,馆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5446.7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景光作出罚款6544.7元的行政处罚。

5.北京恒泰宏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石家庄市建设的荣盛御府室外钢梯工程项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7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的规定,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6.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承德市建设的大石庙东山江山赋2#-18#项目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承德市建设的双滦江山华府项目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承德市双滦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8.临城县和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临城县建设的中医院迁建项目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9.河北恒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饶阳县建设的泰华旭景城项目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饶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住建厅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相关推荐
©2001-2021 唐山信息港 http://www.tsxxg.com冀ICP备16001780号-4
首页联系我们客服微信:14369595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