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通知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4-4-29 22:5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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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通知
广大办事群众:
       为持续优化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内容,结合我中心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工作经验,现就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我市中心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管理遗产的职责,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共同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业务,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其他人员无需到场配合。
       二、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和继承人共同担任三种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业务之前,需要遗产管理人和所有法定继承人到我中心办公场所,由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业务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需要提交指定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者共同担任的,需要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者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
       (三)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需要提交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以及遗产管理人声明材料,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需要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遗产管理人声明材料,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和继承人共同担任三种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业务,符合登记条件的,相关结果在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90个工作日;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和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两种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业务,符合登记条件的,相关结果在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以上内容自2024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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