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6-4-23 21:4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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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情形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完善不动产权利体系,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试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深化量化登记认识。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是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升登记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其核心在于按房屋建筑面积所占比例科学合理划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土地权利,实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因房、地分离可能引发的权利冲突,从而有效破解一个宗地只有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难题。且以量化形式界定土地占有份额,可进一步明晰产权边界,助力司法机关实施精准查封,激活土地要素价值,服务房地产经济发展。
       二、精准施策,优化登记服务保障。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建立国有建设用地量化表,并依照土地量化形式办理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房地产交易部门负责及时向登记部门推送预测绘成果信息,并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前核验房屋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是否已办理量化登记。金融机构负责进一步理顺土地贷款审批机制,优化业务流程,为量化登记相关工作提供高效金融支持,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交付及后续登记办理。
       三、凝聚合力,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金融机构等各相关单位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健全沟通对接机制,深化数据共享复用,做好商品房销售楼盘表与不动产量化登记信息的同步更新,同时提升不动产登记与金融服务联动水平,合力推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关于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解读:推行量化登记,旨在深入贯彻《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河北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2026年工作要求,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核心是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情形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从根本上解决房地分离引发的权利冲突、单一宗地仅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难题;同时明晰产权边界、助力司法精准查封、激活土地要素价值,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服务房地产经济高质量发展,先期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展试点,为全市推广积累经验。

二、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
       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是指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情形下,为实现房地权利主体一致,按不动产单元建筑面积占宗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土地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对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以下简称“地权份额”)的登记方式。
       量化单元:以幢(套)为基本量化单元。
       量化范围:唐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上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动产单元。
       计算规则:地权份额=幢(套)建筑面积÷宗地总建筑面积,以万分数表示(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项目实测完成前按规划批准面积计算,实测后按实测面积更新。

三、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
       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时,按以下要求操作:
       办理节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量化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前必须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量化登记。
       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规划总平面图、房屋(预)测绘成果(含量化表)、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附抵押权量化清单)及其他法定材料。
       业务流程:权籍系统自动生成《预测楼盘量化表》,实测完成后更新为《实测楼盘量化表》;登记机构以幢(套)为单元办理登记,量化信息载入登记簿附表,与住建部门楼盘表实时关联、动态更新。
       部门分工: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建立量化表、办理各类登记;房地产交易部门推送预测绘信息、核验量化情况;金融机构优化贷款审批、提供金融支持。

四、已销售的商品房老项目能不能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
       解读:可以办理。文件出台前已销售的老项目,办理量化登记属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未申领过预售许可/销售备案证的:直接参照本规范流程办理量化登记。
       已申领过预售许可/销售备案证的:开发企业会同抵押权人按“一事一议”原则,先核减已销售商品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再对未核减部分按幢(套)办理量化登记。

五、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未实施量化的项目,再次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有哪些规定?
       解读:已抵押未量化、需再次申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需要,会同抵押权人按“一事一议”原则,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先核减已售房屋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再办理量化登记及预售许可相关手续。

六、商品房网签备案、在建工程抵押与量化登记如何衔接?
解读:
       网签备案:房屋对应在建工程抵押或土地抵押的,须先注销对应抵押权,系统动态更新量化信息后,方可办理网签及备案。
       在建工程抵押:未办土地抵押的,办在建抵押时同步量化土地使用权;已办土地抵押的,同抵押权人可一并办理并注销原对应份额抵押,不同抵押权人可注销后再押或按第二顺位办理;房屋预售后,已售房屋对应土地不得设定抵押权。

七、量化登记与查封登记、不动产权证记载有何特殊规定?
解读:
       查封登记:查封信息与楼盘表动态关联,土地查封的房屋未解禁不得预售、网签;协助司法查封时,登记机构应向司法机关提交已办理预告登记房屋的相关信息材料,司法未扣除预告登记房屋的,登记机构可提出审查建议。
       证书记载: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不记载土地量化信息。
       失效规则:项目全部登记单元办结转移登记后,量化登记自动失效。

八、试点范围与实施有效期
       解读:试点范围为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后续根据试点情况优化推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来源: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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