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迎大变化!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6-8-18 23:22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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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mb (5).jpg 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color=rgba(0, 0, 0, 0.9)](一)支付房租的;
[color=rgba(0, 0, 0, 0.9)](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color=rgba(0, 0, 0, 0.9)](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color=rgba(0, 0, 0, 0.9)](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color=rgba(0, 0, 0, 0.9)](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color=rgba(0, 0, 0, 0.9)](六)离休、退休的;
[color=rgba(0, 0, 0, 0.9)](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color=rgba(0, 0, 0, 0.9)](八)出境定居的;
[color=rgba(0, 0, 0, 0.9)](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color=rgba(0, 0, 0, 0.9)]《决定》还明确,
  • 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 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点击看《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原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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